7月30日,諸某到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公司還是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合同,諸某不滿,將蓋有公章一式三份的合同全部帶走不告而別。
后公司向諸某發(fā)出回復函,闡明公司不同意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并要求諸某交還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否則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負責,諸某并未理會。
8月8日,派遣公司再次發(fā)函,讓諸某三日內交還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續(xù)簽手續(xù),待遇不變,否則,將視作你不同意與我司續(xù)簽勞動合同。
因諸某未與勞務派遣公司續(xù)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汽車租賃公司將諸某退回至勞務派遣公司處,勞務派遣公司為諸某開具了退工證明。
2018年10月16日,諸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36000元,支付2017、2018年共23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6919.54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諸某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汽車租賃公司提供了兩份“年休假征詢單”,諸某在征詢單中勾選自愿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并簽字確認。
諸某對于征詢單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聲稱是被迫簽字。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對于諸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訴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作了特別規(guī)定,其中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諸某要求在第三份勞動合同期滿后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
因雙方勞動合同期滿,諸某不同意續(xù)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據此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關于應休未休年假工資
根據諸某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顯示,諸某已明確表示放棄2017年度與2018年度的年休假。
諸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諸某也未能證明其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所為,故本院對諸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9)滬02民終6872號
派遣工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或連續(xù)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勞動者可以申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瓌趧张汕矄挝粦斉c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對此各地存在爭議,裁審口徑不完全一致,部分法院認為,既然勞動派遣公司也是用人單位,就應當適用十四條規(guī)定,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或連續(xù)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部分地區(qū)認為,《勞動合同法》既然在第五章對勞動派遣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就和一般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有一些區(qū)別。
特別是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再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勞務派遣公司可以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協議放棄年休假有效嗎?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此可見,單位經過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但員工提出不休年休假,只支付正常工資收入即可。
如果簽訂協議表示了是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并且員工不能證明非本人意愿訂立協議,員工在要求3倍工資就不會被支持。